一、司法鉴定业务
(一) 伤情鉴定
(二) 伤残鉴定
(三) 亲子鉴定
(四) 文书鉴定
(五) 毒物鉴定
(六) 痕迹鉴定
(七) 尸体鉴定
(八) 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九) 司法精神病鉴定
(十) 建筑工程质量鉴定
二、刑事辩护业务
(一) 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二)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三) 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四) 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五) 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六) 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七)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八) 在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阶段代理当事人提出申诉意见

三、知识产权业务
(一) 专利
(二) 商标
(三) 著作权
(四) 其他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业务
四、房产建筑业务

(一) 房地产项目的立项与审批
(二) 房地产项目用地的取得
(三) 建设工程招标活动
(四)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履行
(五) 商品房销售
(六) 物业管理
(七) 建筑工程

司法鉴定业务

(五) 毒物鉴定

  毒物鉴定,是指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做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毒物是在一定条件下,以较小剂量给予时,可与生物体相互作用,引起生物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毒物鉴定的意义在于澄清死亡案件的性质,在法医检案工作中,常遇到突然死亡、死因不明的案件,通过法医毒化分析,区分是中毒死亡还是因病猝死。毒物,广泛地说还包括毒品,是指某些物质,其少量进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后,被体内消化产生物理反应或者化学反应,侵害机体的组织和器官,破坏机体正常的生理功能,引起功能障碍、组织损伤,甚至危及生命造成死亡的那些物质。

  根据毒理学原理,毒物可分为腐蚀性毒物,如硫酸、盐酸、硝酸、苯酚、氢氧化钠、氨及氢氧化氨等;毁坏性毒物,能引起生物体器质损害的毒物,如砷、汞、钡、铅、铬、镁、其他重金属盐类等;障碍功能的毒物,如阿托品、可卡因、甲醇、安定药、苯丙胺、氰化物、亚硝酸盐和一氧化碳;农药,如有机磷、有机氮、百菌清、百草枯、溴甲烷等;杀鼠剂,如磷化锌、敌鼠强、杀鼠灵等;有毒植物,如乌头、钩吻、曼陀罗、夹竹桃等;有毒动物,如蛇毒、河豚、蟾蜍、蜂毒等;细菌及霉菌性毒素,如沙门菌、肉毒、葡萄球菌、黄曲霉素、黑斑病甘薯等。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毒物的鉴定问题,一般在投毒、自杀、意外中毒、走私、吸毒、贩毒、种毒等案件中,会遇到毒物的鉴定问题。毒物鉴定首先要详细了解中毒经过、临床症状、尸体解剖所见、检材的种类和数量等,通过对毒物分析,来判定是否中毒、是否是中毒死亡、是何种毒物、通过何种途径、何时进入体内引起中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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